(2017)内01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郝海刚与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刚,李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75号原告:郝海刚。被告:李志强,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刚诉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郝海刚负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