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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大镇,系局长。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广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浑人社监理字【2016】第23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浑人社监理字【2016】第230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白山市浑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徐守才、王魁、张伟光、张立军、马军5名工人代表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195名工人投诉该矿拖欠工人工资818000元。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提交所欠工人工资明细。被执行人提供拖欠工人工资明细一份涉及397人,数额989916元,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浑人社监令字【2016】第23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要求该公司在2016年12月9日前依法支付徐守才等397名工人工资989916元,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白山市浑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责令改正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事先告知、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浑人社监理字【2016】第230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徐守才等397名工人工资989916元。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针对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的劳动违法行为作出的浑人社监理字【2016】第230号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白山市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浑人社监理字【2016】第230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鑫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