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路庆宇、李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庆宇,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路庆宇,男,汉族,身份证号:371521199307021418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娥,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904201420阳谷县张秋镇大闫楼村。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庆宇与被执行人李娥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经查询其银行账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6.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广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