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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与张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张雪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678号原告: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冻森,系公司经理。被告:张雪莲,女。原告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金 平审判员 娄道同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