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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15号蒋其齐申请左名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蒋其齐,男,1981年6月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端志,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华林,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周,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左名方,男,1973年1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其齐与被执行人蒋端志、蒋华林、蒋周、左名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第447号民事判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执行人蒋华林、左名方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第4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