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15号蒋其齐申请左名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蒋其齐,男,1981年6月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端志,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华林,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周,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左名方,男,1973年1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其齐与被执行人蒋端志、蒋华林、蒋周、左名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第447号民事判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执行人蒋华林、左名方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第4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