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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洪孝与沈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孝,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孝,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沈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住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副25-1号,法定代表人沈琦,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洪孝与被执行人沈琦、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9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沈琦、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和车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