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民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249号被执行人张民睿,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民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民睿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宏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