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新莹与罗军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莹,罗军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863号原告:胡新莹,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罗军端,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莹诉被告罗军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莹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罗军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新莹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星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元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