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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新莹与罗军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莹,罗军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863号原告:胡新莹,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罗军端,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莹诉被告罗军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莹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罗军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新莹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星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元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