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耀中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耀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780号罪犯王耀中,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太仓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耀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耀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耀中,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2017年2月、2017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耀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耀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