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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09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丹、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徐伟,郑筱,钟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09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丹,女,1972年7月21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徐伟,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郑筱,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钟云琴,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陈丹与被执行人徐伟、郑筱、钟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00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0万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陈双恩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筱、钟云琴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南苑花园3幢204室房地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伟、郑筱、钟云琴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徐伟、郑筱、钟云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