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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文清与杨小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清,杨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566号申请人执行人:曹文清。被执行人:杨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文清与被执行人杨小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小明履行了部分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曹文清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亚敏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