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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海英与杨柳平、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英,杨柳平,杨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107号原告杨海英。委托代理人袁平生,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平。被告杨春林。原告杨海英与被告杨柳平、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柳平归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2017年1月1日之前未付清的利息58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时算至2017年6月30日共6个月利息为10800元),本息合计116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杨柳平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杨春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杨柳平、被告杨春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被告杨柳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海英借款100000元,同时被告杨柳平向原告杨海英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每季度5400元即月利率为1.8%计息,之后,被告杨柳平在借款期内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杨海英支付了每季度的利息5400元,借款期届满时即2015年年底,原告催促被告杨柳平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杨柳平以暂时没钱为由,向原告请求继续使用该笔借款,并说依旧会按每季度5400元支付利息。2016年元月1日,被告杨柳平向原告杨海英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原借条也由被告收回,在借期内被告杨柳平分两次支付了两季度的利息,至2016年年底,经原告催促,被告杨柳平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利息,之后就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向原告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故引起本案诉讼。被告杨春林系被告杨柳平之夫,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应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杨春林应对本案所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柳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赣州市章××区××东××小区××室,该案应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在瑞金,原告选择瑞金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杨柳平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柳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小妹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