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亢某某,刘某某,叶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154号原告: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亢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叶某,。被告:尹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亢某某、刘某某、叶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亢某某、刘某某、叶某、尹某某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亢某某、叶某立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时,被告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叶亚周与被告尹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供被告亢某某、刘某某、叶某、尹某某的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