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韩雪君、金汀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君,金汀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768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君,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金汀汀,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韩雪君与金汀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金汀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韩雪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汀汀归还执行款47000元及延期期间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汀汀与申请执行人韩雪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雪君于2017年7月28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76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