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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441号原告: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曹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曹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37.5元)。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勇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