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441号原告: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曹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曹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青岛信泰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37.5元)。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勇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