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景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景,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捕前住。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在蒲城县看守所。于2017年4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故城县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景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胡景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朝阳街在其经营的肾源堂保健品店内对外销售口服保健品。截至案发时,胡景向故城县西半屯镇的姜某(已判刑)销售“九头鸟速溶片”70盒、“虫草延时”36盒、“蚁力神”15盒、“力加力胶囊”5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盒。经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九头鸟速溶片”、“虫草延时”、“蚁力神”、“力加力胶囊”等产品按假药论处。另查明,被告人胡景非法获利人民币21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OPPO手机一部、九头鸟速溶片47盒、虫草延时胶囊5盒、蚁力神全新产品5盒、蚁力神(精装8粒)1盒;书证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关于协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真伪的函,关于协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真伪的复函,销售清单,胡景销售给姜某的假药照片,胡景与姜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姜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蒲城县翔村派出所的证明,胡景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姜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景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九元零五角,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九头鸟速溶片四十七盒、虫草延时胶囊五盒、蚁力神全新产品五盒、蚁力神(精装8粒)一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