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925袁鹏与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鹏,宋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3925号原告:袁鹏,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宋广东,男,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袁鹏与被告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6月4日归还。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宋广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宋广东向原告袁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万元,保证于2017年6月4日归还。2017年4月26日,原告袁鹏通过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宋广东转账2万元。后因被告未能还款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袁鹏提交的借条、个人转账汇款回单,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相应的借条、转账记录予以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宋广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而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宋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鹏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宋广东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