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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清河县润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清河县润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88号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址商水县老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振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清河县润丰农机有限公司,住址清河县渤海路西侧、赣江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孙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县润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