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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华焦化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金华焦化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华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康二城镇车王口村西。法定代表人:张文胜,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任城区洸河路**号新闻大厦。负责人:谢渭源,行长。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华焦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648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照(2016)鲁民终64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已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应尽义务,将30000元过付款汇至法院帐户,并缴纳执行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过付款30000元。(2016)鲁民终648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8执2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英审判员  XX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