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224号自诉人林小红,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负责人:高春丽,该小组组长。自诉人林小红以被告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林小红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林小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林小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周勇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