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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萱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潇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萱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潇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萱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社岭银丰电子商务大厦909室。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潇,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清,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萱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3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萱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明生产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广州萱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