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平、漆再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平,漆再瑞,康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住所地:岳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562X。被执行人:王小平,男,生于1974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漆再瑞,男,生于1948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康建华,女,生于1951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平、漆再瑞及康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平、漆再瑞及康建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仕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