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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詹金娣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金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76号罪犯詹金娣,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登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詹金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宣判后,詹金娣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郑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准许詹金娣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詹金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4日0时30分许,詹金娣驾驶轿车,沿登封市区大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63号路灯杆路段时,将行人康某某撞伤,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詹金娣负事故全部责任。罪犯詹金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8月、2015年1月、6月、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1月共获得8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詹金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金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