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8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正义与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正义,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段正义,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止: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北庙村。法定代表人:刘体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振宇,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正义与被执行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