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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彭玉梅与尤建卫、高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梅,尤建卫,高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彭玉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尤建卫,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万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彭玉梅与被执行人尤建卫、高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尤建卫应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彭玉梅借款本金人民币47500元;被执行人高万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申请执行人彭玉梅负担600元,被执行人尤建卫、高万泽共同负担550元。申请执行费620元,由被执行人尤建卫、高万泽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