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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秋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4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秋文,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本院继续对被告人李秋文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秋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汉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李秋文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女装摩托车在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S287线木师路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李秋文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李秋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签认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检验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秋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秋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被告人李秋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秋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雨键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志权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