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南小宝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南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271号。负责人洪滨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鸥翔,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南小宝,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南小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0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88704.42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香水美寓6幢404室的房屋[该屋为预登记,产权证号为;瑞房预字第018706号,且在中国银行瑞安支行贷款抵押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南小宝名下,被执行人配偶李丽丽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2016年9月28日至10月1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9月13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9月13日,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南小宝名下的上述房屋。2017年1月18日,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南小宝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已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05)温仲裁字第709号裁决书裁决:解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南小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决:撤销本院(2016)浙0381执5259执行裁定书关于对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香水美寓6幢404室的房屋的查封并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另查明,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代被执行人南小宝偿还了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1554132.12元,被执行人南小宝应支付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购买房屋的违约金699384元,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被执行人南小宝剩余房款634170.22元,2017年5月24日,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小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南小宝应支付的违约金与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被执行人南小宝剩余房款可以相互抵销。关于案外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房屋贷款1554132.12元无法律执行依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2017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小宝、李丽丽采取了拘留措施。2017年9月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及邻居和村里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情况:被执行人长期未住本村,负债较多,村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谈话笔录,拘留决书,执行异异申请书,(2017)浙038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