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1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悦和闫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悦,闫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悦,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闫利平,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闫利平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8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