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胜军与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胜军,陈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69号原告:夏胜军,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建锋,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胜军诉被告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胜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胜军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