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胜军与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胜军,陈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69号原告:夏胜军,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建锋,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胜军诉被告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胜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胜军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