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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995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招兵,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某公司。被申请人:黄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邝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黄某、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邝某73319.4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中国某公司为张某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张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黄某、邝某遭受损失的,中国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某、邝某73319.4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53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