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30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小伟与张双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伟,张双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44号原告:杜小伟,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双立,男,52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原告杜小伟与被告张双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己将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