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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行审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XX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XX,男,36岁,磁县人。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2016)磁交公罚决字第1603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贾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