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7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能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能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69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园小区**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516U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芳,女,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被告:胡能毅,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能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欣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