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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通讯路。法定代表人:吕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法定代表人:方湘江。上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3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项目系克拉玛依市的重点工程,在克拉玛依市有重大的影响,应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工程项目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该案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对上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表述有误,不影响该案的正确处理,本院依法纠正后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远志审判员  黄安国审判员  成 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