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忠金与九龙坡区中梁山爵帝家美装饰设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金,九龙坡区中梁山爵帝家美装饰设计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34号原告:李忠金,男,汉族,1948年1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爵帝家美装饰设计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经营者:贺锡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金诉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爵帝家美装饰设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