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琴与雷州市附城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雷州市附城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82民初933号原告:陈琴,女,汉族,1951年3粤17日出生,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梁马权,男,汉族,1944年11粤12日出生,住雷州市,系原告的丈夫。被告:雷州市附城中学。法定代理人:吴某,系该校校长。原告陈琴诉被告雷州市附城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马权、被告雷州市附城中学法定代理人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利息60300元,无息借款5040元,共计7634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8年9月1日,被告因购买大批电脑,电视机资金不足,向与昂高借款42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了借据一份,约定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且承诺:“你子女上大学要钱时立即还清”。2000年3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陈琴借款5040元,共计借到原告47040元。至2008年11月30日,被告给与原告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共计42000元(其中还本金31000元,付息1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000元,利息603000元,无息借款5040元,共计76340元。10多年来,原告年年月月不断要求被告还款付息,被告多次以“无钱”或者“有钱取不出来”等理由和借口进行拖欠,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雷州市附城中学同意于2017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琴18000元。案件受理费854.25元,由被告雷州市附城中学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霏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