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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惠发才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惠发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84号罪犯惠发才,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惠发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惠发才退赔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惠发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3日,该犯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沿新密市宋村村路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晋某某、朱某某受伤。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认定,该犯负全部责任。晋某某伤情为轻伤(偏重)。2012年9月份至2013年5月,该犯分别向被害人董某、贾某、郭某、张某某虚构其本人在新密市有房产、欠其本人煤款、以及存有煤炭等事实,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先后骗取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9100元,在使用同样手段骗取另一被害人80000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未遂系。罪犯惠发才服刑期间虽获得一次记功、三次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惠发才本次减刑期间伪造犯人证言,提供虚假证据,没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发才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