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6刑初58号公诉机关岑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雄,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镇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雄在家饮用了两瓶啤酒和两杯自制葡萄酒后,无驾驶资格而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外出,当行至上瑞线1760km+200m(岑巩县上大桥)路段时,被岑巩县公安局交警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4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表等书证,证人杨某1的证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