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付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王惠敏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