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少艺、王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少艺,王静,张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卢少艺,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张茂福,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执行卢少艺与张茂福、王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