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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颖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颖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68号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花园一期4号楼。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颖敏,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颖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何江涛审判员 刘习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