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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敏与王光成、刘敏、王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证券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王光成,刘敏,王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云集路。被执行人:王光成,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被执行人:刘敏,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被执行人:王光泽,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云集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光成、刘敏、王光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光成在深市A股市场有证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光成在深市A股市场(绿景控股:证券代码000502数量200)的证券18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