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06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夕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0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夕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02民初17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夕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夕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夕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夕明(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XXXXXXX08710的存款人民币203970.3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