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庆宽与黄现辉、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宽,黄现辉,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67号原告:王庆宽,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黄现辉,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音良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办公1004室。负责人:郝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庆宽与被告黄现辉、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庆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黄现辉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庆宽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宽撤回对黄现辉的起诉。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