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培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390号原告:徐培,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雯,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培与被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支付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徐培负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