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巫秀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秀文,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句容市正宏针织品厂(以下简称正宏针织品厂)负责人,住句容市白兔镇上荣村长岗自然村(户籍地句容市)。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秀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5月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秀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巫秀文在其经营的正宏针织品厂与蒙城县千衣源纺织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衣源公司)、徐州瑞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公司)、徐州凯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宏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手段,通过宋某(已判决)先后从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640038元,后被告人巫秀文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句容市国家税务局非法申报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383595.2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巫秀文从千衣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59800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284757.24元。2、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巫秀文从瑞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35838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48796.97元。3、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巫秀文从凯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4400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50041.02元。案发后,被告人巫秀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巫秀文案发后已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予以退出,并交由句容市公安局扣押处理。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巫秀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巫秀文的供述;证人宋某、程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记账凭证、抵扣凭证、抵扣清单、交易明细、发票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秀文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秀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秀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巫秀文案发后已将抵扣的税款全部退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秀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江宇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梅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