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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春梅、郑丽花、郑小慧、郑玉平、郑玉林、戴年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春梅,郑丽花,郑小慧,郑玉平,郑玉林,戴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36号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成,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0弄180号7幢2151室。法定代表人:戴年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春梅,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郑丽花,女,汉族,1995年1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郑小慧,女,汉族,1994年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郑玉平,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郑玉林,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戴年红,女,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春梅、郑丽花、郑小慧、郑玉平、郑玉林、戴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119号之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119号之二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