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祥、马云英等与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祥,马云英,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852号原告:陈建祥,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马云英,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杨苗,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州市南浔镇褚介漾西侧人瑞路南。原告陈建祥、马云英与被告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立案,原告陈建祥、马云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祥、马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祥、马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陈建祥、马云英负担。审判员 吴乾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