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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学法和赵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法,赵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民初965号原告张学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甘肃金毓康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积林。原告张学法与被告赵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被告赵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学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砖款469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到原告经营的砖厂拉运价值56977元的砖块,2016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6年6月底前付清砖款,但到期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46977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赵积林承认张学法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赵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学法支付欠付的砖款469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赵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基 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达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