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晓峰、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晓峰,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1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灵聪,申请人员工,被执行人:赵晓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湾路明德街15-21号109房法定代表人:赵晓峰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晓峰、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赵晓峰向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16970元由赵晓峰承担(该费用已由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会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赵晓峰迳付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赵晓峰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赵晓峰、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96970元,执行费7355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户外捍马服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8569.6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案款,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8519.68元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另发现被执行人赵晓峰名下有位于白云区和顺南一街7号606房的房产,我院已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土泉 微信公众号“”